公司现金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现金管理,法律规范现金结算行为,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现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现金支出管理第四条 现金使用范围1、员工绩效工资、季度兑现、津补贴、奖金、医药费和其他人工性支出
2、差旅费、培训费、业务招待费等
3、司机的燃油费、过路费、过桥费、行车费等
4、食堂备用金
5、维修费及所需的零配件等其他材料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及公司领导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五条 现金使用限额为 1000 元,超过限额的,原则上应以转账支票或电汇等方式支付
第三章 库存现金管理 第六条 库存现金实行库存限额管理,公司按国家规定保留一定数额的库存现金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 3000 元
第七条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库存限额,超过部分必须于当日存入银行
第八条 公司现金必须存放在财务计划部的保险柜内
第四章 现金出纳职责 第九条 出纳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簿,逐笔记载现金收付,每日核对账款是否相符,每月核对账账、账实是否相符,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条 对于违反规定的收支,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一条 对于内容不详、手续不全、数字有误的凭证,应当予以退回,要求补办手续,更正错误;遇有伪造、涂改凭证等虚报冒领的,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十二条 收付完毕,出纳人员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章
第十三条 作废的原始凭证须加盖“作废”章并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出纳收到业务单位或个人交纳的现金,必须开具收款收据,并加盖“现金收讫”或“财务专用章”
第十五条 不得坐支现金
公司支付现金,只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公司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第十六条 不准挪用现金,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