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现金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现金管理,法律规范现金结算行为,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现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现金支出管理第四条 现金使用范围1、员工绩效工资、季度兑现、津补贴、奖金、医药费和其他人工性支出。 2、差旅费、培训费、业务招待费等。 3、司机的燃油费、过路费、过桥费、行车费等。 4、食堂备用金. 5、维修费及所需的零配件等其他材料费。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及公司领导批准的其他开支。第五条 现金使用限额为 1000 元,超过限额的,原则上应以转账支票或电汇等方式支付。第三章 库存现金管理 第六条 库存现金实行库存限额管理,公司按国家规定保留一定数额的库存现金.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 3000 元。第七条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库存限额,超过部分必须于当日存入银行。 第八条 公司现金必须存放在财务计划部的保险柜内。 第四章 现金出纳职责 第九条 出纳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簿,逐笔记载现金收付,每日核对账款是否相符,每月核对账账、账实是否相符,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条 对于违反规定的收支,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一条 对于内容不详、手续不全、数字有误的凭证,应当予以退回,要求补办手续,更正错误;遇有伪造、涂改凭证等虚报冒领的,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十二条 收付完毕,出纳人员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章。 第十三条 作废的原始凭证须加盖“作废”章并妥善保存。第十四条 出纳收到业务单位或个人交纳的现金,必须开具收款收据,并加盖“现金收讫”或“财务专用章”。第十五条 不得坐支现金。公司支付现金,只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公司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第十六条 不准挪用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第十七条 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套取库存现金。第十八条 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出纳员的库存现金进行清查、盘点,每月 15 日、30 日编写《库存现金盘点表》,如有长短款,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现金出纳相关业务需由银行会计复核。第五章 现金支付业务办理第二十一条 现金支付须有完整的支付手续,由经办人填写相关单据,经财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