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如何公示案例:2025 年 4 月 15 日张先生加入了一家外资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 3年的劳动合同,张先生任经理助理的职务,每月工资 8000 元
然而好景不长,在 2025 年 9 月他就来到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2025 年 8 月因工作需要,上司要求张先生到公司下属的工厂工作 5 个月,张先生不服,没有向下属工厂报到
而后在 8 月 29 日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张先生的劳动合同
经过庭审查明,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不服从主管的工作安排,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员工手册》的制定是否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的讨论,并公示或明确告知了张先生
最后,仲裁委作出对公司不利的仲裁
聚人律师评析:本案的焦点是公司能否以没有通过法律程序制定的,以及没有公示或告知的规章制度为依据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本案中,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既没有依法制定,因为工会与职代会都没有参加,也没有通过有效途径进行公示、告知,只是放在公司领导抽屉里的内部规定
因此,未按程序制作也未按程序公示告知的制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公司以此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显然是不妥当的
法律本身并没有对公示作出任何解释
目前司法实践对公示的理解是公司要将规章制度通知到员工本人,并不在意是否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