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规章制度一、考勤制度第一条 公司员工应严格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溜岗、不串岗
第二条 工作时间注意仪容仪表,使用文明用语,热情接待来访者,不得聚众聊天、上网娱乐、上网炒股、看电视等
第三条 上班实行签到,无故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一)迟到:超过规定上班时间签到的视为迟到,迟到应补签到,否则视为旷工
(二)早退:未到规定时间提前下班的视为早退
(三)旷工:未签到或超过 30 分钟又无正当理由没有补签到的视为旷工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签到的,需及时告知考勤人员
第五条 因病假、事假未能出勤,应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六条员工迟到、早退及旷工按下列处罚:(一)员工迟到或早退的每次负激励 20 元;每月迟到和早退 3 次(含3 次)以上和 5 次以下(含 5 次)的,每次负激励加倍;迟到和早退累计达 5 次以上,除负激励加倍外,绩效考核中个人行为绩效计 0 分
(二)员工矿工的每日负激励本人 3 日工资;月旷工 3 日以上(含 3 日)的,绩效考核中,个人行为绩效计 0 分,业务绩效考核分扣除 50%
第七条因公务需要外出的,部门人员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部门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同意
第八条外出办事应保持与公司的联络,因无法联络,视同擅自离岗,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九条 考勤情况由行政部统一存档,列入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二、请销假制度第一条 请假程序:请假申请人应事先填写《请假报告单》,然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因特别原因无法根据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告知本部门负责人及行政部,并在事后两日内补办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视为旷工
第二条 审批权限:工作人员请假 1 日及以下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 2~6 日的,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报,7 日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三条 请假人员应事先办好工作移交,并向分管领导汇报,防止工作脱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