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场消防管理法律规范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加强养猪场的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1.2 适用范围适用于正大集团农牧食品企业中国区养猪场企业。1。3 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5)、《建筑防火设计法律规范》(GB50016-202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 61 号令)、《农村设计法律规范》(GB 50039—2025)。第二章 分区与布局2.1 猪场主要分生活区、辅助生产区及生产区等.2.2 生活区包括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建筑物,应设在全场的上风向和地势较高地段,生产区设在这些区的下风和较低处。2.3 既有的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消防通道狭窄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的建筑群,应实行改善用火和用电条件、提高耐火性能、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2。4 占地面积大于 3000㎡的猪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2。5 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车道的净宽、净空高度不宜小于 4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 12mx12m。第三章 建筑物3.1 火灾危险性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应属丙类.3.2 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3。3 丙类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最多允许层数不限,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房不限,多层厂房 6000㎡。丙类二级最多允许层数不限,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房 8000㎡,多层厂房 4000㎡;丙类三级最多允许层数 2 层,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房 3000㎡,多层厂房 2000㎡。3。4 猪场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 1.0 倍.3.5 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纳不燃烧实体墙。建筑的屋顶宜采纳不燃材料,当采纳不燃材料时,不燃烧体分户墙应高出屋顶不小于 0。5m。3.6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4m;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6m;3.7 当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实行下列措施:1、耐火等级较高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 5000㎡,当超过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6m 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2、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 3000㎡,当超过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m 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3。8 安全出口不得少于 2 个,无窗猪舍,需要设一些应急窗,确保人员安全.3.9 厂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