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场消防管理法律规范第一章总则1
1 目的:加强养猪场的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正大集团农牧食品企业中国区养猪场企业
3 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5)、《建筑防火设计法律规范》(GB50016-202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 61 号令)、《农村设计法律规范》(GB 50039—2025)
第二章 分区与布局2
1 猪场主要分生活区、辅助生产区及生产区等
2 生活区包括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建筑物,应设在全场的上风向和地势较高地段,生产区设在这些区的下风和较低处
3 既有的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消防通道狭窄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的建筑群,应实行改善用火和用电条件、提高耐火性能、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
4 占地面积大于 3000㎡的猪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5 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车道的净宽、净空高度不宜小于 4m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 12mx12m
第三章 建筑物3
1 火灾危险性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应属丙类
2 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3
3 丙类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最多允许层数不限,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房不限,多层厂房 6000㎡
丙类二级最多允许层数不限,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房 8000㎡,多层厂房 4000㎡;丙类三级最多允许层数 2 层,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房 3000㎡,多层厂房 2000㎡
4 猪场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 1
5 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纳不燃烧实体墙
建筑的屋顶宜采纳不燃材料,当采纳不燃材料时,不燃烧体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