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2025 年 第 3 号《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已于 2025 年 1 月 4 日经农业部第 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英文缩写为 GSP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折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二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折叠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
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开交叉污染
第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 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六条 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
第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
第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