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进展做好 “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25〕1 号)“加快推动宅基地使用 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 2025 年基本完成”要求和国家“十三五”有关 目标任务,稳妥推动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推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 任务按期完成,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政策和技术法律规范,特制定本 指南。一、调查范围(一)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 展过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二)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其地 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尚未开展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 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房屋等建(构)筑物开展 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三)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地上房屋等 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 籍调查,并核实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 成果;(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的,其 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 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将其地上已经登记的房屋等建(构) 筑物信息落宗,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已完成登记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不列入本次权籍调查范围。二、具体要求(一) 准备工作。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应由县(市、区)政 府统一组织,根据总调查的模式开展。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基层力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应参加权属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取 专业队伍承担不动产测绘工作.在充分做好组织准备和宣传发动的基 础上,完成技术设计、资料收集、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人员培训等 准备工作。(二)预划不动产单元及预编单元代码。可选用大比例尺(1:500~ 1:2000)的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参考已 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资料,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 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在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土地所有 权界线范围内,划分不动产单元,预编单元代码。(三) 权属调查.权属调查是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核心,是保障不 动产确权登记颁证的关键。权属调查主要包括:调查核实宗地和房屋 的权属情况、实地指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