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技术导则一、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农村管道天然气(以下简称农村燃气)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保障农村燃气供用气安全,制定本导则。第二条 本导则所称农村燃气工程,是指通过城镇燃气管网或供气厂站接入,供给农村居民等用户生活使用(炊事、洗浴与采暖等)的管道天然气工程。第三条 本导则适用于农村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与运行维护,不适用于农村沼气、秸秆气等供气工程。第四条 农村燃气工程建设应根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并执行城镇燃气有关标准法律规范本导则仅针对农村使用天然气特别性及突出问题,提出相应技术要求。二、基本规定第五条 农村燃气供气方案应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地质条件、能源现状、采暖方式和经济水平等实际情况,并结合农村散煤治理、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统筹确定。第六条 采纳管道天然气采暖的农村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防火法律规范》(GB50039)的相关规定,不得是土坯房、木板房,或用易燃材料搭建墙壁、屋顶,以及被列入近期拆迁计划和被确定为危房的农村建筑。第七条 农村供气应保证稳定性和连续性.靠近管道气源的地区,宜采纳管道供气作为气源;不具备管道气源的地区,宜采纳供气厂站供气作为气源。供气厂站应根据供气规模和特点综合考虑,对规模较小、交通不便的独立供气点宜设置瓶组站供气,对供气范围较大的供气点宜设置气化站或储配站供气。第八条 农村燃气输配管道系统设计压力,应根据气源的压力条件、燃具、用气设备等有关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村庄内的燃气输配管道最高工作压力(表压)不应大于 0。4MPa;(二)农村居民用户燃气管道最高工作压力(表压)不应大于 0。01MPa。第九条 农村燃气用户燃具应与气源相匹配,同一房间不得使用两种及以上的燃气。第十条 燃气燃烧产生的烟气应直接排至室外。燃具或用气设备不应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一个烟道或一套排烟设施。 第十一条 架空燃气管道应实行防雷接地措施,高于屋面或跨墙顶的钢管,其管道壁厚不得小于 4mm.第十二条 室外架空燃气管道与农村建筑沿墙明装敷设的绝缘低压电力线(220V)平行或交叉时,应根据安全需要,在燃气管道上加装具有绝缘功能的保护装置,且最小净距不得小于 25cm。第十三条 燃气管道和设施应设置清楚醒目的标志;设置在易遭破坏处的管道和设施还应实行防外部破坏的措施。第十四条 农村燃气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