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 租 房 屋 安 全 协 议 书甲 方 : ( 以下 简 称 “ 甲 方 ” )乙 方 :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为 加 强 房 屋 出 租 的 安 全 管 理 , 经 甲 乙 双 方共 同 协 商 , 特 制 定 本 安 全 协 议 。 本 安 全 协 议 为《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 的 副 本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一 、 甲 方 责 任1 。 甲 方 不 得 将 房 屋 出 租 给 不 提 供 相 关 身份 证 明 、 来 历 不 明 人 员 以 及 不 申 报 办 理 暂 住 登记 和 不 申 领 暂 住 证 的 人 员 。2. 甲 方 必 须 与 乙 方 签 订 《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和 《 安 全 协 议 》 , 并 报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备 案 。3. 使 用 前 , 甲 方 应 根 据 本 协 议 内 容 , 向 乙方 交 待 出 租 房 环 境 和 水 、 电 、 要 害 部 位 等 安 全注 意 事 项 。4 。 甲 方 对 出 租 的 房 屋 有 权 进 行 常 常 性 安全 检 查 , 对 发 现 不 安 全 隐 患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及 时排 除 。 并 对 乙 方 提 出 的 有 关 安 全 问 题 , 积 极 协助 解 决 。5 。 甲 方 要 落 实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 发 现 承 租人 有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或 嫌 疑 的 , 应 及 时 向 公 安 机关 举 报 , 不 得 窝 藏 、 包 庇 违 法 犯 罪 分 子 。二 、 乙 方 责 任1. 乙 方 对 租 赁 环 境 和 自 身 日 常 的 安 全 负责 , 并 提 供 必 要 的 企 业 证 明 、 身 份 证 明 、 担 保证 明 等 .2 。 乙 方 有 义 务 加 强 对 相 关 安 全 法 律 法 规和 安 全 知 识 的 学 习 和 了 解 , 并 依 法 自 行 管 理 与检 查 。3 。 乙 方 使 用 前 要 对 甲 方 提 出 的 出 租 房 环境 及 相 关 设 施 进 行 检 查 和 确 认 , 如 有 问 题 及 时与 甲 方 联 系 。 使 用 后 视 为 使 用 时 的 安 全 环 境 为良 性 状 态 .4 。 乙 方 在 出 租 房 内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要 具 有 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