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素养,法律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25 年第 412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管理制度
第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第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法律规范、安全营运等具有普遍法律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法规政策、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根据管理权限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下编制
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法律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九条 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 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