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国办[2025]13 号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现将《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附件: 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含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债权等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受让股权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一)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及其独资、控股子企业;(二)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
(三)其他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
第二章 指导原则第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向有良好进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产业或项目;或有利于本企业长远进展且与本企业经营紧密关联的产业或项目
第五条 企业对外投资遵循投资、受益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投资企业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 企业收到财政列支的土地出让金须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改革成本支出
特别原因需对外投资的,必须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七条 严禁企业用集资、信贷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或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八条 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根据《公司法》及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决策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与备案第九条 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一)向境外(指国外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投资;(二)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下同);(三)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 1%或在 1000 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