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张三(化名),汉族,1988 年 12 月 12 日出生,身份证号429074677654448674,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仙桃市长埫口镇。被申请人某某经营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组织机构代码:4637354—X。法定代表人:邱四(化名)仲裁请求:1、裁决双方解除事实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 18 天工资计人民币 3005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合计人民币 16031 元整。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1816 元。5、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费 5000 元整。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 2025 年 2 月 13 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岗位是网络部的网络管理员。至今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购买社保,也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申请人从入职之日起至今的月平均工资为 3632 元。因申请人没有享受到法律规定的待遇,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解除与被申请人的事实劳动关系,并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7 月 1 日至 7 月 24 日的合计 18 个工作日的拖欠工资3005 元.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 2025 年 3 月 13 日至 2025 年 7 月 24 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合计 16301 元整,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816 元,还应承担申请人的律师费 5000 元整.为此,诉至贵会,望依法支持诉请。此致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