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进展和谐劳资关系,推动企业健康进展,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酬劳、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 企业负有支付员工劳动酬劳、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二章 招聘录用第五条 企业聘用员工的基本原则是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录用,应聘员工权利平等,不受卑视。第六条 应聘员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年满十八周岁(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持有效身份证明; (2)身体健康,持有效健康证明; (3)持国家认可学历或技能证明; (4)入职时没有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任何劳动关系。第七条 企业录用员工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须符合拟任岗位、职务的任职条件.企业有权对员工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有权了解和查验劳动者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技术等级证书、相关的职业资格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对编造虚假资料或证件者,企业查实后有权拒绝录用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第八条 企业对应聘者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经初试和复试后,从符合招录条件的对象中择优录用,并通知应聘者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入职报到手续,逾期取消录用资格。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第九条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日起 30 天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经员工本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公司盖章,双方各执一份。第十条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对新招用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计为本企业的工作年限。第十一条 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酬劳、违约责任等。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