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从公正与效率谈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重构摘要我国现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设计不合理是显而易见的,其表现和后果就是“终审不终”,再审案件泛滥。“终审不终”有违程序的安定性与裁判的既判力,有损司法权威,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合理利用,降低了诉讼效率和效益。导致再审案件泛滥的原因是:(1)再审的条件宽泛,法条规定笼统。(2)发动再审的主体多元化等其它方面的原因。再审程序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特殊救济程序,其设计必须注意制度价值整合,必须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构架,使民事再审程序符合公正、效率的现代法治要求。针对我国现行再审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造:1、对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限制为当事人和检察机关。2、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限制在:①能够证明原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虚假;②据以裁判的依据已被撤销或变更;③原裁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④原审法官犯有与案件有关的渎职罪。3、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应规定为:自当事人知道再审事由之日起两个月内提起,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经过五年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4、对再审案件的管辖权,应规定再审案件由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5、对再审次数应限制为一次为宜。6、对再审审理范围限制为只针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抗诉的理由进行审查。关键词:公正效率民事再审程序重构审判监督程序亦称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存在的错误而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以“审判监督程序”为题,规定了法院依审判监督权提起的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院抗诉发起再审及再审案件审理等多项内容。多年来,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纠正错误裁判,维护社会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审判监督程序是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设计的,没有考虑再审诉讼的特殊性,过分强调裁判的绝对正确性,忽视了诉讼公正的相对性;过分强调错误裁判的可救济性,忽视了生效裁判的权威性;过分强调纠纷的客观真实性,忽视了审判的法律真实性,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再审程序频繁,终审裁判难以终审”的弊端,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和当事人大量的精力和财力,破坏了程序的安定性和裁判的既判力,又损害了司法权威,从而导致司法效率的降低。因此,迫切需要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认识,再改造,以更好地发挥审判监督制度的职能作用,逐步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维护法律权威。一、现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制度的缺陷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正”这一再审程序的价值观念,综观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不难发现,现行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着诸多设计缺陷。(一)启动再审的主体无限。现行民诉法规定可以提起再审的主体,一是当事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而提起的再审,即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是人民法院自己提起的再审,即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违背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犯;人民法院主动再审导致诉审合一,是对诉审分离原则的背离;人民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将破坏法院中立的立场,损害法院的公正形象,造成法院社会角色的冲突和紧张。三是人民检察院提请的再审,最高人民检察第2页共6页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6页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以法律监督提起抗诉,从而启动再审。特别是近年来,有的检察机关把抗诉案件纳入目标管理,下达抗诉指标,滥用法律监督权,致使以抗诉启动再审的案件逐年增多。首先,检察院参与一般民事案件,极易侵犯当事人的处分权,打破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