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从公正与效率谈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重构摘要我国现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设计不合理是显而易见的,其表现和后果就是“终审不终”,再审案件泛滥
“终审不终”有违程序的安定性与裁判的既判力,有损司法权威,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合理利用,降低了诉讼效率和效益
导致再审案件泛滥的原因是:(1)再审的条件宽泛,法条规定笼统
(2)发动再审的主体多元化等其它方面的原因
再审程序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特殊救济程序,其设计必须注意制度价值整合,必须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构架,使民事再审程序符合公正、效率的现代法治要求
针对我国现行再审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造:1、对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限制为当事人和检察机关
2、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限制在:①能够证明原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虚假;②据以裁判的依据已被撤销或变更;③原裁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④原审法官犯有与案件有关的渎职罪
3、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应规定为:自当事人知道再审事由之日起两个月内提起,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经过五年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4、对再审案件的管辖权,应规定再审案件由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
5、对再审次数应限制为一次为宜
6、对再审审理范围限制为只针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抗诉的理由进行审查
关键词:公正效率民事再审程序重构审判监督程序亦称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存在的错误而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以“审判监督程序”为题,规定了法院依审判监督权提起的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院抗诉发起再审及再审案件审理等多项内容
多年来,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纠正错误裁判,维护社会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审判监督程序是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设计的,没有考虑再审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