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22页从本案析机动车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发布日期:2009-08-19文章来源:互联网【编者按】机动车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于这一问题,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认识都存在一定分歧
本文从一则有关机动车纠纷的案例入手,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出发,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深入分析了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明确解答了我们在理论认识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模糊和分歧,文章具有较高的司法参考价值
案情原告:东营市东营区大明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明五交化”)
被告:东营市泰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坊建材”)
被告:孟建民,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黄河二路616号
第三人: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三路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第2页共122页第1页共12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22页2001年5月18日大明五交化购买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雅阁轿车一辆
2001年8月份该公司与两被告泰坊建材、孟建民口头约定将该车借与两被告使用,借用期间随该车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大明五交化可随时要求返还车辆
2001年9月份,大明五交化要求两被告返还车辆,但两被告至今拒不返还车辆
经查明,2001年9月17日被告孟建民为履行滨州市人民法院(2001)滨经初字第397号判决书,将该雅阁轿车作价271200元抵给本案第三人,用于偿还在第三人处的借款,现在该车辆在第三人处
审判法院判决第三人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三路农村信用合作社返还原告东营市东营区大明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本田雅阁轿车
评析庭审中原告提供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查询单一份,以此证明自己为该轿车的合法所有权人,因此,主张对于该车只有原告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