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办法 (1998 年 8 月 17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和保护苏州河水域水质及其两岸陆域环境,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活动
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的范围包括: (一)水域范围为苏州河在上海境内的河道水体,与苏州河相连河道构成的河网水体以及虹 口港水体
(二)陆域范围为苏州河华漕以东两岸各一个街坊,华漕以西两岸各 100 米以及虹口港两岸各 10 米
第三条 第三条 (有关用语含义) 绿化段,指长寿路桥至黄浦江的苏州河口之间 5 公里的水域和陆域,主要功能为泄洪排涝和 休闲观赏
绿化延伸段,指华漕至长寿路桥之间 18.8 公里的水域和陆域,主要功能为泄洪排涝、航运 和休闲观赏
工农业生产混合段,指华漕以西至江苏省界 29.3 公里的水域和陆域,主要功能为泄洪排 涝、航运和工业农业用水
第四条 第四条 (总体目标) 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的总体目标为: (一)2000 年以前,水域消除黑臭,华漕以东河段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五娄标准(GB 3838-88)(以下简称标准),华漕以西河段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四类标准;长寿路 桥以东陆域范围建成绿化带
(二)2010 年,水域恢复生态功能,华漕以东河段水质达到四类标准,华漕以西河段水质达 到三类标准;陆域范围建成绿化林带
第五条 第五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党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苏办),对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组织、协 调、督促、检查并实施专项管理
苏州河沿河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该机构业务上受市苏办领导
苏州河沿河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