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重问题 一、决定中央财政收入比率的理论依据和因素 中央财政收入比率高低的理论依据和主要影响因素,我们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公共产品的层次性是决定中央财政收入比率的重要依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财政收入掌握社会资源,然后通过财政支出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需要,弥补市场失灵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能。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职能的划分,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时如何进行有效、合理的分工,又是由公共产品具有的层次性的特点所决定的。 根据公共产品理论,按受益范围或效用溢出的程度可分为全国性公共产品、准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区域性公共产品。 1.全国性公共产品,是指受益范围覆盖全国,可供全体国民无差别享用的公共产品。其基本特征是:受益范围为全国,而且受益的分布相当均匀。 2.准全国性公共产品,是指那些能够满足消费上的公共性,但在分布上又不具备均等性的公共产品,主要包括跨区域的公共设施、基础建设以及高等教育等。 3.区域性公共产品,是指在本区域内层次上能够被消费者共同且平等享用的公共产品。其基本特征是:受益范围为本区域,而且在区域内分布相当均匀。 显然,三种不同层次的公共产品由于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它们应由不同层次的政府来提供,才具有效率。 根据效率原则和公共产品层次性的特点,决定了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准全国性公共产品的提供,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区域性公共产品的提供,这实际上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能范围在理论上进行了划分,而政府履行职能又需要相应的财力做保证,因此形成了“公共产品层次性——中央与地方政府职能的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财力的分配——中央财政收入比率的高低”的逻辑决定过程。在一定时期,如果需要中央政府提供的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准全国性公共产品数量较多,相应地要求中央政府所掌握的财力就较多,中央财政收入比率就高一些,反之亦然。所以,公共产品的层次性是决定中央财政收人比率的重要理论依据。 (二)集权与分权之间的关系是影响中央财政收入比率的重要因素。 各国在处理集权与分权的关系时,没有统一的、一成不变的标准,一般都避免过度的集权或分权,往往是以集权为轴心,分权是围绕集权进行调整,集权与分权的程度又是与各国的具体情况相的,主要决定于以下几个因素: 1.政体的不同。实行单一制政体的国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它是以中央集权为基础的国家结构形式,因此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