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2009 年度)一、概述建立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开展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是贯彻执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国发[2005]44 号),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重要措施
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建立和相关认定工作的开展,对于积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 2008 年认定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9 年,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开展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
二、认定原则1
要突出重大性
产品必须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或者能够产生重大影响;2
要体现自主性
产品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并且具有明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存在争议;3
要具有标志性
产品必须是在认定领域内代表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产品
三、认定领域范围2009 年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主要选择 6 个高新技术领域,认定进入市场销售环节、符合相关行业发展方向的产品
6 个领域分别为:1、计算机及应用设备;2、通信产品;3、现代化办公设备;4、软件;5、新能源及装备;6、高效节能产品
每个领域的具体认定范围详见附表 2
四、认定条件申请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单位必须是具有一定研究开发能力的产品生产单位,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1)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2)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
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同时,申报单位对知识产权使用、处置、二次开发不受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