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下简称即征即退)的管理,根据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节 时限和内容第二条 即征即退时限:自 2000 年 6 月 24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第三条 即征即退具体内容: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法定税率 17%征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第三节 范围和条件第四条 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内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原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自行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五条 纳税人在 2006 年 9 月 1 日起取得市信息委审批的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软件产品登记证书》,需经市局和区局发文颁布名单确认,并指明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对未列入名单的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第六条 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是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拥有软件著作权或所有权的软件开发者(包括单位和个人)自行生产的软件产品。第七条 享受即征即退软件产品仅限于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不适用于单纯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和经销计算机软件产品的纳税人。第八条 纳税人对进口的软件产品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即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造、转换等工作)后对外销售,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享受即征即退。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销售的不包括在内。第九条 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产品范畴。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代码为 ISBN)。以录声带、录像带、唱片(LP)、激光唱盘(CD)和激光视盘(LD、VCD、DVD)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代码为 ISRC),不属电子出版物,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1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指在同一张发票上收取的)。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第十一条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