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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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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 2006 年 11 月 22 日发布2006 年第 92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公告立案2006 年 10 月 8 日,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州石油化工总厂代表国内产业向调查机关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调查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调查机关于 2006 年 11 月 22 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1的进口甲乙酮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 2005 年 7 月 1 日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02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1.立案通知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甲乙酮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日本、新加坡驻华大使馆;对涉案的台湾地区,调查机关通过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向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单独关税区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进行了通知。2006 年 11 月 22 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立案公告当日,调查机关约见了日本、新加坡驻华大使馆官员,向其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申请书(公开版)以及应诉登记参考表格等文件,请其协助告知其国内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对涉案的台湾地区,调查机关通过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向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单独关税区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进行了通知。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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