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救援安全消防救援安全与与劳动保护劳动保护说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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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篇劳动保护篇目 录PART 01消防救援安全篇 消防重点单位—法律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简称“ 61 号令”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五 ) 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八 )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 ) 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 ) 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 )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生产车间员工在 100 人以上 消防重点单位—法律依据根据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性质和火灾危险性,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对单位的消防监督实行“三级管理”:•一级为市级公安消防部门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二级为县(区)级公安消防部门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三级为公安派出所列管的一般单位和“九小场所”
企业 LOGO支队大队小学校或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场、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 61 号令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 一 )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 二 )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 三 )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 四 )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 五 )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 六 )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检查—法律依据防火检查查什么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