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单位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5 万元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20%—3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事故等级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所有经济损失来划分的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 40%至 60%的罚款
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人民检察院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事故后逃匿的,可处上一年年收入的 60%~100%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对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设备,可采取加强管理和加强安全教育措施后继续使用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将《刑法》第 134 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