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版权保护与使用看公共利益的特性——以海盗湾现象为例一、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的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利益
公共利益体现了人们对社会共同福利的追求,它区别于个人私利,能够为权利限制做出正当性说明
公共利益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
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是最高的社团,其目的是实现“最高的善”,而这种最高的善在现实社会中的物化形式就是公共利益
综观不同学者关于公共利益的讨论,可以看出公共利益所具有的不确定性,主要是由于其内容与受益对象的不确定造成的
作为一个开放的概念,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共利益在版权保护与使用上的内容也在不断变化,它更多是价值判断选择的结果,从而随着不同价值重要性的更迭,其内涵也不断变化
二、版权立法中包含公共利益自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诞生以来,版权法就被赋予了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版权制度发展至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对版权的保护都沿袭着公共利益的目的
以美国为例,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第八项规定了版权保护和专利保护的目的:“保障著作家和发明家对其作品及发明物于限定期限内专有权利,以奖励科学与实用技艺的进步
”这一项条款规定的版权保护目的包含两个方面:其一,保障著作家和发明家享有对其创作的专有权;其二,鼓励和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
其中,后者包含在公共利益之内
版权的公共利益在我国的著作权立法中也有清晰体现
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条规定明确地阐明了我国版权立法的双重目的,既保护作者个人利益,又促进社会公共利益
三、公共利益中的合理使用原则“合理使用”概念存在于世界诸多国家的版权立法中,是版权限制的重要依据
合理使用允许人们无需征求版权所有者的同意,自由使用受版权保护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