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本实施细则实施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 0
3 亩)、年满 16 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
失去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高于 0
3 亩,但人均耕地面积不足维持基本生产生活的被征地农民,各县(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纳入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第三条 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采取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筹资,统账结合的模式,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五条 纳入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提名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准并公示后,经县级国土资源、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县(区)政府分比例共同承担,实行一次性缴纳,筹资总额以统筹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年增幅为 4%,按 15 年缴费年限来确定
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不高于筹资总额的 60%,县(区)政府补贴部分不低于筹资总额的 40%
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政府补贴部分由财政部门从增收的专项征地资金中一次性划拨
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根据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增收不低于 3 万元的资金,专项用于基本养老保障
第八条 在确保建立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前提下,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从不超过 50%的安置补助费和不低于 70%的用于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