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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道路和公路设计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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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道路和公路设计指导意见《试行》 1、总则 l.1 城市道路和公路是彰显城市建设水平和整体形象的重要窗口之一。为了进一步提升设计水平,提高设计质量,规范设计原则,统一设计标准,特制定《上海市城市道路和公路设计指导意见(试行)》 (以下简称《设计指导意见(试行)》。 1.2 本意见依据现行的国家、行业、地方规范和标准,结合上海市特点和条件,遵循安全、先进、适用、环保、经济、美观等原则,制订各条款。 1.3 本意见适用于上海市域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公路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级为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子路,公路等级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支路或三级(含)以下公路设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1.4 适用项目应严格遵循国家、行业、地方规范标准及《设计指导意见(试行)》相应条款;本意见未作规定的,按国家、行业、地方有关规范和标准执行;当国家、行业、地方,颁布新的规范或标准,相关条款要求高于本意见的,适用从高、从严原则。1.5 本意见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具体技术规定的解释工作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l.6 本意见自 2 0 0 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2、路基设计2.1 一般规定2.1.1 路基设计应保证路基工程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2.l.2 路基设计采用保证路基稳定和控制工后沉降的双控指标确保路基工程质量。一般路段通过提出路基填料、压实度控制指标,采取边坡防护和排水等措施确保路基强度和路基稳定;对于工后沉降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路段,需进行地基处理。2.l.3 根据路基干湿类型、地下水位埋深进行路基填料的选择。对于处于潮湿和过湿状态的路基应换填粒料或采用固化处理等方法进行处理。2.1.4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城市快速路、承受重交通荷载的二级公路等道路土基回弹模量应不小于 4 OMPa;一般二级以下公路、城市主干路、承受重交通荷载的城市次干路等道路土基回弹模量应不小于 3 0MPa;城市次干路、承受重交通荷载的城市支路等道路土基回弹模量应不小于 25 MP a。2.2 基底地表处理要求 城市次干路、二级公路及其以上道路的填方路基基底清除表土后,应在路基底面设置 3 O 厘米砂砾或矿渣或宕渣。对于二级以上公路,当地下水位高,影响到上路床底面时,应设置盲沟或加厚砂砾垫层;对于次干路以上城市道路,当地下水位高,影响到上路床底面时,应加厚砂砾垫层。2.3 一般路基设计2.3.1 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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