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承包合同一、承包内容(1)甲方将养殖场10个畜用棚及场地承包给乙方;(2)甲方将养殖场耕地亩承包给乙方;(3)由大格勒乡报建的大乡生猪养猪场项目内容中的基础设施也在此次承包范围内;(4)以上总承包费为贰万元整(20000
00);二、承包期限承包期为年至年既从年月日算起
三、甲方的义务(1)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任何项目生产经营活动;(2)甲方不得参与支配此次由大格勒乡报建的大乡生猪养殖场项目方案实施分配,以后乙方争取来的资金由乙方自行运行,甲方无权参与
四、乙方的义务乙方的承包期内,必须年底将承包费付给甲方
五、不可抗力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生产、经营的农副业产品损失,经调查证实后,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承担的义务
六、其他本合同承包之日起,合同期满自行失效,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乡政府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附:养殖协会会员同意鉴字表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二OO年月日养殖场承包合同(二)发包方:东升乡东兴村坤茂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为了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项目甲方将合作社所有的630头山羊,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二、承包期限承包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号三、承包费及数额1、承包费为每年每100头山羊在原有基础上增加25头2、承包费交款期限为年月号四、违约责任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万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增加新的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得因甲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或解除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式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