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的意见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纯洁祖国语言文字,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维护城市文明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XX省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管理范围(一)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域内使用的面向社会公众的示意性文字,包括计算机用字、出版印刷用字、影视屏幕用字、公共场所用字;宣传物品和广告用字;奖牌、证书、价目牌和票据凭证用字;商贸活动和会议用字等
(二)社会用字管理的重点是:户外面向社会公众的各种牌匾(招牌)、标志牌、指示牌等示意性文字
主要有:沿街各商店、企事业单位利用公共或自有场地的建(构)筑物、橱窗、空间制作的各种牌匾、灯箱、霓虹灯、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使用的文字;利用交通工具(包括水上运输工具和空中飞行器)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或标语中使用的文字;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或标语中使用的文字
二、规范标准(一)社会用字必须遵循下列规范标准:1
简化字以1986年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标准;2
异体字中的正体字以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55年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标准;3
汉字字形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1988年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标准;4
汉语拼音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
用汉语拼音拼写现代汉语以198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准
(二)社会用字不得出现下列不规范情况:1
使用错别字;第1页共4页2
使用超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允许范围的繁体字;3
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4
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5
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三、基本要求(一)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等出版物和广告宣传品用字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