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合同约定或合同本身的性质等原因使当事人履行有关联性的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时,可以为了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而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务合同必须是有效的且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否则就没有请求对方履行的权利,更无从谈起适用先履行抗辩权
2、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要互负债务
先履行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对于各类单务合同都不能适用
因为只有双务合同才会产生对待给付义务
必然有先后履行顺序,如借款合同、保险合同等;3、根据商业习惯和惯例有先后履行顺序
其中对合同履行顺序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但约定的合同履行顺序可以改变上述两种情况下的合同履行顺序
4、必须是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这是后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其实质上是对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抗辩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特征先履行抗辩权作为一种对抗合同先履行方请求权的权利,具有如下特征:1、其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并且在该合同中,当事人履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正如《合同法》第67条中所规定的“当事人履行债务”“有先履行后顺序
”2、必须是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合同法》第67条中的“有先后履行顺序”基于以下原因发生:一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二是根据合同本身的性质3、是一种单向性的抗辩权,即只有后履行一方拥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则无此权利,但先履行一方享有“不安抗辩”、“预期违约”之权利与之抗衡
4、它属于形成权,即权利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依赖于他人的协助
5、先履行抗辩权有“私力救济”性质,它属于暂时抗辩权(或延期抗辩权),只能延缓义务的履行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