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承包合同书范文发包方:乡(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住址:村组(以下简称乙方)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一、甲方将亩山林发包给乙方(具体地块见登记表)。承包林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乙方在承包期内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时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乙方的权利①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②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三、乙方的义务:①维持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③依法依规自觉上缴税费;④有责任保护承包林地上的林木及林业生产设施;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四、甲方的权利:①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林地;②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③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林木及林业生产设施的行为;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五、甲方的义务:①维护承包方的山林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不得擅自解除承包合同;②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③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等服务;④执行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六、合同变更。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除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林地或承包方依法承包林地合同自动解除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解除山林承包含同。七、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八、山林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要求乡(镇)政府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九、本合同从承包期开始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林业站各留存一份,申办林权证一份。十、双方签字:山林承包合同书范文(二)甲方(发包方):乙方(承包方):乙方就承包甲方荒山造林一事,甲乙双方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一、承包林地的地点、四至及面积乙方承包甲方林地小地名:尖儿湾。四至:东至田公路;南至湾(罗家湾山交界);西至岭(罗家湾交界);北至公路面积亩。林地详细四至界线见附后的万分之一地形图。二、承包方式、期限乙方承包甲方荒山造林,乙方拥有承包甲方荒山造林后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承包林木所得收益甲乙双方采取比例分成方式。林地承包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三、分成方式承包林地上林木的所得收益由甲、乙双方按比例分成,甲方享受林木收益的%,乙方享受林木收益的%(若林木由乙方自行采伐出售须扣除采伐时的税收、人工费、搬运费及其它杂费)。承包期内,在不损害甲方利益情况下,乙方有权将林木所占份额由子女继承或出让给第三方,甲方不得阻拦。四、责任和义务承包合同签订后,乙方负责完成造林任务并承担管护责任,并使成林。其生产人员安排及生产方式由乙方自主决定,甲方无权过问。造林和管护所需资金由乙方金额承担。甲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权属清楚、无山林纠纷,并协助乙方防止山林火灾和人畜破坏。若发现村民耕牛等性畜在造林地放牧或人为毁坏林木,乙方一经查实有权依乡规处罚。未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承包林地内从事其它非林业生产活动(如放牧、挖矿、取土等)或出让给第三方。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好有关林权证书。五、甲方林权证不能抵押出卖,如果抵押出卖,后果自负。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