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陆某诉四川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XX)武侯民初字第245号二审判决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XX)成民终字第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九寨黄龙机场置业进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寨黄龙公司)托付代理人:尹冬生,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军基本案情1、1999年10月28日,大连保税区大星国际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星公司)发出拟设立由陆军任负责人的中国西南办事处的通知,但该通知于XX年12月18日作废。2、XX年7月18日,陆军以大星公司西南办事处的名义,并私刻印章与九寨黄龙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订货合同》一份。3、在签订《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前,九寨黄龙公司于XX年7月1日由陆军指定,向成都宇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航公司)的账户支付了订金5000元。签订《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后,1Word文档九寨黄龙公司于XX年8月13日由陆军指定,向宇航公司的账户预付货款16000元。XX年8月14日,陆军以大星公司西南办事处的名义向九寨黄龙公司交付了价值80570元的吉爱思彩瓦及附件。XX年7月29日,陆军以大星公司西南办事处的名义向九寨黄龙公司交付了4328平立米的吉爱思彩瓦,每平方米76元。XX年8月29日,九寨黄龙公司由陆军指定,向宇航公司的账户付货款50000元。九寨黄龙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均是由宇航公司出具收款凭证。4、XX年6月21日,陆军通过宇航公司账户向大星公司付清了吉爱思彩瓦及附件的全部货款。九寨黄龙公司使用完第一批吉爱思彩瓦后不久,第一批吉爱思彩瓦便由桔红色变为白色,九寨沟县建设规划局函告九寨黄龙公司不能使用该品质的吉爱思彩瓦用于九寨沟景区的建筑物。5、陆军为追索货款,以其私刻的大星公司公章与法定代表人印章,制作了授权诉讼的托付书,并以大星公司的名义,于XX年8月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第一次诉讼,并经庭审查明,大星公司在XX年8月前就已更名,遂裁定驳回了大星公司的起诉。XX年,陆军以本人名义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其次次诉讼,九寨黄龙公司也提起了反诉,但在审理中,双方均申请撤回起诉。XX年1月,陆军以本人名义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第三次诉讼。原告知称2Word文档原告陆军诉称:陆军以大星公司名义与九寨黄龙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后,陆军根据合同的商定向九寨黄龙公司供应了货物,九寨黄龙公司至今尚欠货款419898元。陆军虽以私刻的大星公司公章与九寨黄龙公司签订了合同,但九寨黄龙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恳求撤销合同,因此,九寨黄龙公司应按合同商定向陆军支付货款和违约金;至于九寨黄龙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由于双方之间是凭样品买卖,九寨黄龙公司在收货时对质量问题并未提出异议,主见的质量瑕疵也未通知陆军,拒付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陆军恳求判令九寨黄龙公司支付货款419898元及违约金278392元。被告辩称被告九寨黄龙公司辩称:陆军与九寨黄龙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其诉称的《工矿产品订货合同》由于是陆军私刻大星公司西南办事处印章与九寨黄龙公司签订的,因此,该合同与陆军无关,陆军无权依此合同向九寨黄龙公司主见任何权利。至于陆军供应的货物,由于在安装后短时间内就消失了颜色变白的现象,存在严峻的质量问题,九寨黄龙公司有权拒付货款。九寨黄龙公司恳求驳回陆军的诉讼恳求。一审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工矿产品订货合同》是陆军以私刻的大星公司西南办事处印章,并以该办事处的名义与九寨黄龙公司签订的,大星公司也未对此予以追认,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3Word文档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看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认定陆军是《工矿产品订货合同》的供方主体,担当供方的权利与义务。由于双方的买卖是凭样品买卖,陆军交付的彩瓦与双方封存的样品全都,故九寨黄龙公司以质量问题作为拒付货款的理由不予支持。九寨黄龙公司应依照《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向陆军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