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买卖合同能否约定质量保证金一、能否商定质量保证金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举行设备的买卖时,买卖双方是可以商定质量保证金条款的,假如设备质量浮现问题的,卖方要担当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否决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否决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担当
第六百一十五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出卖人应该根据商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解释的,交付的标的物应该符合该解释的质量要求
 ; ;二、什么是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担保标的物之质量,以保障合同的适当履行
理论上,合同民法典律制度包括两种,一种是普通担保,违约责任即为典型;另一种是特殊担保,诸如保证、定金等
质量保证金制度属于特殊担保,而非出卖人对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当违约责任的一种详细方式
质量保证金制度能够弥补质量瑕疵担保的违约责任在维护买受人利益方面存在的一些先天不足,具有自立存在之价值
质量保证金区分于质量保修金,前者属于合同的特殊担保措施,目的在于保证标的物的质量,后者则是维修费用的预先给付,属于预付款的一种特别形式,目的在于保证未来修理的正常举行
尽管质量保证金的商定大多并存于买卖合同中,但其在法律性质上并非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而是自立于买卖合同的质量保证金合同,其从属于买卖合同
质量保证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质量保证金的交付即为质量保证金合同的成立要件,仅有质量保证金的商定而实际并未交付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合同并未成立
质量保证金属于非典型担保,当事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和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在质量保证金合同中对担当责任的条件预先自由商定
如当事人既可以商定,一旦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浮现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即不予退还;也可以商定标的物浮现质量问题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