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业发展措施意见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推进我市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经市政府同意,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4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1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对疫区扑杀、受威胁区强制免疫给予财政补贴各区县(自治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关于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市动物重大疫病扑杀补偿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家禽因高致病性禽流感扑杀、免疫实行合理补偿和补助
对强制免疫注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的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全额负担;对非强制性免疫的疫苗经费,由中央、市财政及养殖单位或个人按4:1:5比例共同负担(其中国家扶贫重点县国家负担部分,中央财政负担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要积极落实经费,足额发放到位
二、加强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的贷款及贴息支持由市农业局、市商委牵头对我市家禽养殖、加工企业运营状况进行摸底调查,提出我市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支持名单
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
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具体办法由各贷款银行按照其总行的要求办理
对于国家级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财政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50%给予6个月贴息
贴息所需资金,由财政部按应贴息金额负担80%,市财政负担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