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形象代言肖像权使用合同甲方:(简称甲方)法人代表:地址:电话:传真:乙方:(简称乙方)演员:委托代理人:地址:电话:传真:演员身份证号码:演员居住地址: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聘请乙方签约演员作为的形象代言人
(以下简称"艺员〃)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方聘请乙方艺员担任形象代言人,就乙方姓名、肖像、声音、表演的制作和应用事宜,订立合同如第一条乙方艺员代言承诺1、乙方艺员出任影视片及平面广告片的主演,及企业活动的形象代言人
2、在合同期内,乙方艺员拍摄甲方产品的影视壹次及平面广告次
乙方授权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将乙方艺员姓名、表演、形象、声音、签名等应用于甲方的影视广告、平面广告(报纸、杂志、及POP广告等平面元素)、户外广告、网络广告、广播广告、公关活动等相应媒体广告的发布和企业公关活动
甲方会在拍摄影视与平面广告前,将创意及造型于15天前提供给乙方过目并得到同意方进行拍摄
乙方及其艺员需在五天内确认,乙方及其艺员五天之内无反馈视同默认,可以进行拍摄
甲乙双方与相关的广告公司共同协商,并根据创意确定拍摄时间、地点
乙方艺员影视拍摄时间为2个工作日
如创意上要求艺员的拍摄时间更长,则乙方艺员必须按创意之时间进行拍摄,但拍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5天,乙方及其艺员不得有议意
(此工作天不1包含艺员之差旅时间和住地到拍摄地的时间
以到现场化装起计时至现场收工为止,当中包含1
“5小时的用膳时间)III
甲乙双方与相关的广告公司共同协商,并根据创意确定拍摄时间、地点
壹次平面拍摄时间2个工作日
工作以每天不超过14小时为限(此工作天不包含艺员之差旅时间和住地到拍摄地的时间
以到现场化装起计时至现场收工为止,当中包含1
“5小时的用膳时间)3、乙方在两年内参加甲方企业次活动,每次一个工作天,公共活动时间、内容和形式由双方商定
甲方企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