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03年07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阴极铜、铝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0%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和持仓的不同数量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表一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X(万手)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交割月份的第六个交易日起交割月份的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起阴极铜交易保证金比例X>16万手12投机10%8%6
5%10%15%20%保值10%8%6
5%5%5%5%铝交易保证金比例X>16万手12投机10%8%6
5%10%15%20%保值10%8%6
5%5%5%5%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X>16万手14投机20%14%12%15%15%20%保值20%14%12%10%10%10%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新开仓合约按该级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
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第六条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则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当某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之和达到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