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房屋赠与合同能否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根据商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峻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20xx年5月老万夫妇把自己的一处房产赠与了儿子小万并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合同同时商定:老万夫妇在其所赠与的房屋内有享有居住权,直至去世
双方将该份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此后小万办理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将该房产权属登记在自己名下
20xx年8月小万妻子朱某因琐事与老万发生争吵,并动手与老万撕扯;老万打电话报警,此事经民警调解,临时平静,但双方从今心存芥蒂
20xx年10月老万夫妇思来想去,打算把儿子、儿媳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他们与儿子之间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赠与合同受法律爱护
老万夫妇将第2页共3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其房产赠与儿子小万,小万也接受了赠与,双方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并依法进行了公证、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等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双方间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非有法定情形,不得撤销赠与
原告老万虽遭儿媳朱某的打骂,但朱某并不是该赠与合同的受赠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她的行为不受该合同的约束
赠与合同签订后,老万夫妇始终居住在其所赠与的房屋内,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受赠人小万严峻侵害了老万夫妇的人身权、财产权
所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知讼恳求
【评析】本案是一起发生在父母、子女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包含着大量的家庭伦理道德因素
承方法官曾试图从维护亲情、维护和谐家庭的角度动身,尽力做了大量调解工作,盼望可以妥当化解家庭冲突
但是,由于原被告双方心情对立、冲突尖锐、看法分歧较大,最终未能实现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