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一、问题的提出合同的解除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缘由之一
由于主客观状况的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行能,假如再让合同连续产生法律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而且有时会阻碍市场经济的顺当进展
因此合同的解除权就是国家通过法律给予一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的权利
那么,合同解除以后基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赔偿债权的基础是什么
我国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
二、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的恳求权基础的争议关于合同解除以后是否仍存在损害赔偿恳求权,有三种观点:(一)合同解除后有溯及力的选择主义,此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不能并存,只能择其一
(二)合同的法律拟制说
认为合同自解除后整个合同便溯及既往地毁灭,但是可拟制合同在违约责任的范围内连续存在,就犹如《合同法》第2页共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第98条的规定一样,合同解除将不影响违约损害赔偿恳求权的行使
(三)损害赔偿恳求权独立说,王泽鉴教授认为:解除权的行使并不阻碍赔偿恳求权的发生,乃专指因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而言,不包括因契约毁灭所生的损害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1、《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除了因不行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外,当事人的拖延履行、根本违约、预期违约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大前提,因此,依据107条规定在合同被解除之前,也即合同仍有效存在的时候,因为违约事由的存在,违约方就已经负有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便是在违约之后行使解除权之前已经存在的
localHost2、合同解除毁灭的是合同的履行,意图恢复到双方缔约合同前的最初状态,区分于合同自始无效的概念
合同解除的是双方的原定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