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一、问题的提出合同的解除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缘由之一。由于主客观状况的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行能,假如再让合同连续产生法律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而且有时会阻碍市场经济的顺当进展。因此合同的解除权就是国家通过法律给予一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的权利。那么,合同解除以后基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赔偿债权的基础是什么?我国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二、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的恳求权基础的争议关于合同解除以后是否仍存在损害赔偿恳求权,有三种观点:(一)合同解除后有溯及力的选择主义,此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不能并存,只能择其一。(二)合同的法律拟制说。认为合同自解除后整个合同便溯及既往地毁灭,但是可拟制合同在违约责任的范围内连续存在,就犹如《合同法》第2页共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第98条的规定一样,合同解除将不影响违约损害赔偿恳求权的行使。(三)损害赔偿恳求权独立说,王泽鉴教授认为:解除权的行使并不阻碍赔偿恳求权的发生,乃专指因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而言,不包括因契约毁灭所生的损害。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1、《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107条规定,除了因不行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外,当事人的拖延履行、根本违约、预期违约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大前提,因此,依据107条规定在合同被解除之前,也即合同仍有效存在的时候,因为违约事由的存在,违约方就已经负有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便是在违约之后行使解除权之前已经存在的。localHost2、合同解除毁灭的是合同的履行,意图恢复到双方缔约合同前的最初状态,区分于合同自始无效的概念。合同解除的是双方的原定给付义务,第3页共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因此当事人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损害赔偿恳求权并未毁灭。3、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恳求权应当认为是原来合同债权的连续,虽然原债权和债务因解除而毁灭,但既然合同解除权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救济,那么恳求权就相当于合同中的救济性权利义务,是为帮助这一救济机制更好地实现而存在的,不应当死板地将其与有效的合同捆绑在一起,故而不因合同的解除而毁灭。所以,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恳求权自解除合同的违约事由发生之时,便业已存在,没有另外设定的必要,同时,赔偿恳求权与合同解除权可以共存。三、合同解除后对恢复原状还是依不当得利返还的确定假如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那么当事人享有全部权中恢复原状的恳求权,此恳求权基础在于物权全部权,效力优先于一般债权,当消失受领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给付人最简单得到给付物的返还;假如合同不具有溯及力,那么一方当事人则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不第4页共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当得利的返还,则是以受领人的现存利益为限,而且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只是一般债权,在违约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守约方可能实际上得不到给付的全部返还。同时,在双方当事人都有所给付时,只是两种给付的数量差额的返还,而不是两种给付各自全部的返还。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对合同解除后溯及力问题,区分了连续性合同与非连续性合同。非连续性合同是指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如买卖、赠与、承揽等合同。连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连续地实现的合同,如雇佣、租赁、借用等合同。此类合同在原则上无溯及力。笔者认为,这种分类的依据是由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是对守约方的救济,在守约方已经履行其债务时,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发生恢复原状的效果,符合其行使解除权的本意。而由于非连续性合同是一种长期合同,假如一概认定其有溯及力,不仅会消失操作上难以进行的状况,也不符合经济效益的原则。而英美法系国家中,合同解除是可以有溯及力也可以没有溯及力第5页共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的。因此,合同解除后,有无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