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必须具有解除事由——法定或约定事由。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并不必然解除。解除的条件不过是合同解除的前提,中国法律并未采取当然解除主义,要使合同解除,一般还需要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二是享有解除权一方的单方意思表示。目前的状况是:到庭审时为止,解除条件具备(未支付租金,也未以有效合法方式提存),尚未具备解除行为。但在法庭上,原告已经将解除的意思告知了被告。可以视为意思表示送达。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按照法定解除条件来说,在被告出现迟延支付租金时,看是否原告有催告行为。若有催告,被告也属于迟延履行。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6条规定:(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