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合作合同乡村振兴战略合作合同合同编号:GDHT108甲方(政府):地址:代表人:职务:联系人:电子邮箱:微信号:乙方(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人:电子邮箱:微信号:为了推进我省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帮助农民致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乡村共同发展、共同获益,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本着优势互补、共谋发展、互惠互利、实现双赢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全面战略合作关系,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合作目的和原则双方的合作应当在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遵循“互惠互利、平等诚信”的原则,依托各自的优势,建立长期互利互惠的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助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城镇化水平和农业现代化水平,共同为乡村振兴贡献力量。二、合作内容乙方在甲方的大力支持下,做好乡村振兴详细规划,并在具体项目中开展合作。凡涉及招商投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乙方。三、合作机制双方的合作机制:一)甲乙双方成立负责人担任组长的项目落地领导小组,并成立具体工作小组,负责工作协调、项目落地和产业运营。乙方安排固定人员驻点办公。二)甲方确保本合同相关项目公司享受省市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依法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三)甲方应在相关政策法规范围内帮助乙方在国家、省、县域层面进行项目立项、申报,并帮助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典型项目推荐等。四)甲方应协调本项目相关经营主体、有关部门、各级政府为项目提供必要支持,并落实相关政策奖补等。五)乙方在项目立项并成功批复后,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必须按照项目合同要求完成建设并正常运营。四、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双方在合作期限内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双方合作期间,在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等条件下,甲方可以为乙方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共享相关社会资源信息,并定期提供必要经费为乙方实施具体项目提供便利条件。第七条规定,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经授权不得冒用对方名义进行活动。第八条要求双方在合作期间互相维护形象和声誉,不损害各自的利益。第九条明确表示,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并不代表双方建立代理或类似关系,一方不能代表另一方签署任何法律文件。第十条规定双方必须保密在讨论、签订、执行合同过程中获得的属于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资料,除非得到原提供方同意或依据相关规定向监管机构依法履行披露义务或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披露。第十一条规定,如果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不视为违约,但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推进拟投资项目的谈判。第十二条明确表示,签署合同是双方自愿的,目的是为了对乙方进行投资提供框架引导,具体投资项目将另行签署项目投资合同书,甲方保留自主招商的权利。第十三条规定,一方接受对方逾期履行的,不视为认可其违约行为,仍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也有权解除合同。第十四条规定,在对方未履行义务前,一方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不等于认可对方已经履行了先前的义务或同意对方可以不再履行其义务。第十五条规定,如果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则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遭遇不可抗力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三日内提交书面证明及理由。第十六条规定,如果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则合同必须作相应修改。第十七条规定,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在催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改正,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当于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及所遭受的损失。第十八条规定,如有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则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协商解决。如果变更或解除合同导致守约方遭受实际损失,则除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可免除责任的情况外,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如果一方只主张违约责任而不主张解除合同,则合同应继续履行。如果一方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对解除有异议,则应在15天内向法定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