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解除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未成立
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仅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
我国的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法律尚无明确而系统的规定,我国的通说认为无溯及力
其实,在协议解除情况下,有无溯及力原则上应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无约定时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因客观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原则上可无溯及力
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应具体分析
确定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至少应遵循以下原则:其一,必须与违约解除的立法目的相符
这种解除的立法目的,是尽可能周到地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违约方,有利于取得最佳的宏观经济利益,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其二,满足被解除合同的性质与种类的要求
据此,对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的情况分析如下:(1)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所谓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
就非继续性合同的性质而言,当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即已经进行的给付能够返还给付人
恢复原状是解除有溯及力的效果及标志
非继续性合同作为解除的标的,为解除有溯及力了一种可能性
这种可能性能否变成现实性,还要受其他因素制约,主要受违约解除的法律性质决定
违约解除是对违约方的制裁,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是对守约方的一种救济方法
违约解除有溯及力与这一性质相符合
守约方已经履行其债务时,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对他有利
有溯及力的解除发生恢复原状的效果,在当事人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时,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
该义务以恢复给付的原状为目的,其范围应该以给付人履行时所支出的价值额为标准,受领人因此获得利益与否,在所不问
因此,在守约方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了其债务时,恢复原状显然能在数量上保证他获得全部返还
即使是违约方获得的给付已经减少或者全部丧失,也不能免除返还的义务
更重要的是,违约解除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