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宇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
15【案件字号】(2020)黑06民终12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艳艳孙妍周洋【审理法官】李艳艳孙妍周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宇思【当事人】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宇思【当事人-个人】刘宇思【当事人-公司】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于万浬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王亚丽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万浬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王亚丽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万浬王亚丽【代理律所】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1/11【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刘宇思【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一至三组证据客观真实,且被上诉人刘宇思认可案涉房屋漏雨后,上诉人高新物业公司进行了外墙面维修,本院对该三组证据予以采信
上诉人高新物业公司为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部门,与被上诉人刘宇思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高新物业公司应依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
高新物业公司在发现外墙脱落后,应预见可能存在雨季渗水隐患,应及时维修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委托代理合同侵权恢复原状合同约定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新物业公司为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部门,与被上诉人刘宇思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高新物业公司应依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
根据《东城领秀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五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