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94-1003〕〔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___〔自治区、直辖〕___〔〕土地理〔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邮政编码_____
受让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邮政编码____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
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乙方因〔出租;抵押〕___房产〔或____部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那么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______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于_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所示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拥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
国有土地使用证
〔或批准〕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
第三条乙方〔出租;抵押〕_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相应土地的面积为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_平方米
[或:第三条乙方〔出租;抵押〕______房产楼层_____层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为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即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互相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__年自_____起算
第五条______建筑物〔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为_____用地乙方须按确定的用处、城规划和建立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处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