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四川省房地产开发行业诚信企业评价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倡导诚实守信的从业精神,规范行业行为,树立行业新风,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四川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鼓励全省范围内取得房地产业开发资质的企业积极参加诚信评价活动,争创四川省诚信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条诚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做到企业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管理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规范、房屋售后服务规范、资信状况良好,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做出贡献。第四条四川省房地产开发行业诚信企业评价标准,是全省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第二章企业管理(15分)第五条有健全切实可行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诚信建设工作实施办法。(2分)第六条模范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有关技术规范,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各个环节,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3分)第七条切实加强对诚信建设工作的领导,并将此项工作纳入企业工作的重要日程,做到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有具体方案和措施。(1.5分)第八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为构建和谐社会尽力献策,社会责任感强。(1.5分)第九条按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真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1.5分)第十条企业信誉(含金融信贷信誉)良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无重大不良行为投诉记录,无恶意拖欠工程款行为。(2.5分)第十一条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和资质证书的延续。(1.5分)第十二条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及挂靠开发等违章开发行为。(1.5分)第三章产品质量管理(25分)第十三条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开发理念,并贯穿于房地产开发的各个环节,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体系,工程建设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3.5分)第十四条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把管理水平、设计水平、施工质量作为确定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的重要条件(2.5分)第十五条建立监管机制,重视建筑材料及建筑产品采购工作,严把监督检验进场关,确保工程项目所用材料及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3.5分)第十六条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程序进行施工,杜绝在建设过程中偷工减料和马虎施工行为。(3.5分)第十七条重视信息技术、智能技术和绿色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与新工艺的应用。按照国家对“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全面提高建筑的科技含量和内在品质。(4分)第十八条坚持开发过程的分部质量验收制度,工程质量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优质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杜绝屋面、墙体渗漏;墙体开裂;地面空鼓;门窗关闭不严等质量问题。(3.5分)第十九条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能开工建设。(2分)第二十条按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经综合验收后方能交付使用。(2.5分)第四章商品房预(销)售管理(20分)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才能进行商品房预(销)售或委托中介机构代售,做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齐全,并悬挂于售楼大厅。(2分)第二十二条商品房预(销)售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遵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无夸大欺骗和误导客户的行为。(1.5分)(二)向客户公示所售楼盘的有关规划设计、施工等相关文件和资料,模型、平面图等载明内容清晰、完整。(1分)(三)商品住宅销售时应向购房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分)(四)实行明码标价,并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价目表,标明平方米单价和总价、价格执行时间。楼盘宣传资料或合同所附房型平面图应标明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公摊面积、公摊系数等内容。(1分)(五)按法律规定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的主要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