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法规分类号】204106199219【标题】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时效性】失效【颁布单位】商业部【颁布日期】1992/11/04【实施日期】1992/11/04【失效日期】1995/03/15【内容分类】企业管理【文号】(92)商安字第286号【题注】全文【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零售商店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社系统经营一般商品的商店
其他专业性强、危险性大或营业面积不足十平方米的小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商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商店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商店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商店必须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商店的法人代表或行政第一把手要对本店的消防工作负责,可有一名主要领导分管安全工作
营业部、班(柜)组应设防火负责人,岗位设消防安全员
推行安全目标管理,实行逐级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五条大中型商店要配置一定力量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五百人以上的单位要配备专职防火干部,五百人以下的可配备兼职防火人员第六条商店必须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义务消防组织,分工明确,定期开展活动和演练
第七条承包经营的商店(场),在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安全责任,并保证安全
在承包期间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有关消防安全法规
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第八条商店防火负责人职责:(一)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有关规定,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划分防火责任区域,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抓好防火安全责任制和落实各项安全制度;(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业务技术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