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宜居乡村建设的发言稿XX市宜居乡村建设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宜居乡村建设,加强村容镇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村镇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和《中国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行政村、涉农街道和社区(以下简称村镇)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卫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村镇的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负责、专人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村镇环境卫生保洁部门,具体负责本村镇保洁和垃圾收集工作
镇宜居管理办公室负责各行政村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1市住建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各县(区)宜居办和综合执法部门的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
第六条村镇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责任分工第七条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所有村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实行属地管理,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第1页共8页(一)主次干道、广场、绿地、水域、河道、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等,由乡镇的环境卫生保洁部门负责;(二)乡镇内商业住宅小区由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三)车站、停车场、影剧院、文化馆、体育场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四)集贸市场由市场产权单位、开办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具体负责;(五)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