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科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对我处工作人员违法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第三条处机关各科室和阳朔船舶检验所适用本制度。第四条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第五条各科室、所负责本部门作风效能建设的实施与自查。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向作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反映我处作风、效能方面存在的问题。政工科负责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处各部门及个人的行政责任,由处领导班子负责追究、政工科负责实施。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追究部门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给予部门负责人警告处分;可对岗位责任人调离岗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可给予岗位责任人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一)效能低下,影响全处整体工作部署的:1.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2.对本处的工作安排、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累计5次未及第1页共18页时办理、累计3次未办理或不认真办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失误的;3.对本处所下达的年度目标,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4、不按时或不如实上报有关材料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失误的;5、违反管理规章,经多次提醒教育未改的;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管理,经多次教育未改的。(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三)在值班时擅自离岗或关闭通讯设备。(四)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五)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提交或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六)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七)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八)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九)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十)本处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第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四)不执行处领导班子依法依权依据作出的决定。(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第九条第2页共18页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十条处政工科应在7日内将责任追究决定书面通知追究责对象。第十一条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或上级申请复核。本制度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廊坊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得到及时追究,预防和减少不当和违法执法行为的发生,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法或不当执法,给国家或管理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依照本制度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第三条廊坊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