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科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对我处工作人员违法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处机关各科室和阳朔船舶检验所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各科室、所负责本部门作风效能建设的实施与自查
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向作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反映我处作风、效能方面存在的问题
政工科负责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处各部门及个人的行政责任,由处领导班子负责追究、政工科负责实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追究部门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给予部门负责人警告处分;可对岗位责任人调离岗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可给予岗位责任人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
(一)效能低下,影响全处整体工作部署的:1
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2
对本处的工作安排、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累计5次未及第1页共18页时办理、累计3次未办理或不认真办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失误的;3
对本处所下达的年度目标,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4、不按时或不如实上报有关材料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失误的;5、违反管理规章,经多次提醒教育未改的;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管理,经多次教育未改的
(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