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2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复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以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家税务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各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予以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