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9-6#研发办公楼等7项(移动硅谷创新中心项目)监理交底(施工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审查及见证取样)编制:审批:北京伟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移动硅谷创新中心项目监理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建筑工程施工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审查及见证取样监理交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一、材料进场审查及见证取样的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3.《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6.北京市DBJ01-41-2002《建设工程监理规程》。7.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9)。8.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9.《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京建质[2009]289号)。10.《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京建发〔2013〕536号。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2.其他有关材料试验检测的规范、标准。二、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1、总则1.1本交底所称材料,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的统称。1.2施工单位应设置材料专职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材料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施工现场材料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对在施项目的材料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1.3施工单位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材料岗位管理人员(试验管理员、材料员)应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负责组织材料的进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送检、采购备案和出入库管理等工作,并明确各自管理的环节和职责。其中:承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工程的,应至少派驻3名(含)以上;承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装修工程的,应至少派驻2名(含)以上;承接轨道交通工程的,每个项目应至少派驻3名(含)以上。2、材料的采购2.1施工现场材料的管理坚持“谁采购,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材料使用管理负总责,并监督指导各分包单位的现场材料管理;各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现场材料使用管理,并将材料采购信息报总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法定职能和合同约定,对施工现场材料管理负相应监理责任。2.2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应当由施工单位采购。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因建设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或直接采购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2.3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制定材料采购、进场计划。计划应详细,具有可操作性,为材料的进场复验、见证取样送检、加工预留合理时间。2.4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施工单位应当与材料供应单位签订《建筑材料采购合同》。不得向非法人组织或个人购买涉及结构和重要的功能性材料,包括钢材、水泥、混凝土、建筑构件、墙体、保温、预拌砂浆、防水、管材管件、门窗、散热器、节水器具等。不得采购国家和本市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材料。2.5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计量器具,并保证计量器具处于合格状态。2.6材料入库后,材料员应按规定组织进行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以下简称采购备案)。采购备案的信息包括:材料和设备供应企业(经销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名称、产品数量、规格型号、产品执行标准、价格等信息;材料和设备取样、送检和见证人员的信息。2.7材料在进场验收合格后、使用前,由施工单位负责汇总采购备案信息,经过监理单位对采购备案信息审核后,按照统一格式将采购备案信息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http://www.bjjs.gov.cn或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bcactc.com)的采购备案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具体办法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