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学习辅导讲稿《国家赔偿法》讲稿各位领导,各位普法战线的战友们:大家好。很高兴有机会在这里跟大家共同交流探讨《国家赔偿法》。我今天是诚惶诚恐、坐立不安,只因本人才疏学浅,现学现卖,恐贻笑于大方之家。讲的不好,请大家多包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其作了修正。现国家赔偿法共六章42条。该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据统计,从1997年至2007年的10年间,我国公检法共计承担国家赔偿金额6.8亿元,其中法院系统3.6亿,检察院1.5亿,公安机关1.7亿。第一章国家赔偿概念与构成一、概念。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法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国家补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1作人员,基于合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损害,所给予的补偿。国家补偿与国家赔偿的区别,在于行为的法律性质不同。违法行使国家职权产生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合法行使国家职权产生损害的,国家承担补偿责任。比如,两刑警在追击某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租了一辆出租车。出租车不幸被犯罪嫌疑人炸毁,司机被炸伤,犯罪嫌疑人被刑警击毙。该司机应通过下列哪条途径获得救济。(答案c)a.请求两刑警给予民事赔偿b.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赔偿c.请求两刑警所第1页共15页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补偿d.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给予民事赔偿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司法赔偿一词在国家赔偿法中并未出现,是一个学理概念,其下位概念又包括刑事赔偿和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损害赔偿(38条)。由于刑事职能和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三种措施属于司法职能,故概括为司法赔偿。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错判不赔,但措施违法的要赔。2二、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这一问题十分重要,它虽没有表现为集中的条文规定,但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就不构成国家赔偿。归纳起来有以下五条,简称“五必须”。第一、致害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委托行政机关。第二、致害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个人行为、与职权无的行为是不产生国家赔偿的。如某民警下班后在外面吃饭时,与他人发生争吵,将人打伤是不应国家赔偿的。比如,某工商局郑某借执行公务之机,以销售伪劣商品为由将与他素有积怨的王某营业执照扣押,查封其货物造成损失。虽郑某滥用职权,但他是职务行为,应由工商局对王某的损失负责赔偿。第三、致害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行政赔偿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但刑事羁押除外(结果责任: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必须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的事实。3也就是已经发生,不能是尚未发生、主观臆断的。第五、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内在、必然的联系。下面我们来看几个有影响的国家赔偿案例案例1:佘祥林案第2页共15页1994年1月2日,XX省XX县区雁门口镇吕冲村佘祥林妻子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11日,村堰塘发现一具无名女尸。经张家确认XX县区公安局排查,认定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XX县区公安局,经XX县区人民法院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XX县区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2005年9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