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培训讲稿食品药品监管法律知识培训一、行政处罚法律知识1
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权限(1)属于其他部门(包括其他药监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2)遵循上级局职权分工和本部门事权划分
比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授权省局规定辖区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规定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下列案件:(一)涉案货值20万-50万元(含50万元);(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查处的案件;(三)依法需要吊销或撤销本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的案件;(四)其他案情重大,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在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市级药监部门可以管辖辖区内一般应当由县级药监部门管辖的案件,但是应当有下级部门不适宜管辖的理由,并依法作出自行管辖的决定
(3)需要吊销非本部门颁发许可证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将证据材料移交原发证部门
(4)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性质已经不属于行政案件,因此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不能等待行政处罚程序结束后再行移交
处罚决定未作出前移送的,刑事司法程序终结后再进行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基本程序合法(1)检查和调查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并出示身份证件,应当记录在执法文书中;(2)检验、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意见;(3)处罚之前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包括当场处罚);(4)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第1页共5页利和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可以选择要求听证或者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不代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5)执法文书送达必须合法
送达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场的当场宣读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必须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
送达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