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XX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实施意见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青人社发"2010"16号关于贯彻XX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XX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4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为做好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后的经办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基金征缴费率从2011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中央、省、部队驻青有关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缴费基数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1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职工个人自负
2、生育津贴待遇
女职工合法生育或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本人分娩前当年度月均社保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对应享有的产假天数按月计发
3、男职工生育补助金待遇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该男职工在其配偶分娩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且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规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三、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和结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统筹管理全市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统一生育保险第1页共3页待遇的申领、结算标准和方式
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四区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由市经办机构具体负责;XX县区(含保税区)、XX县区、XX县区三区和五市的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由所在区市经办机构具体负责
(一)生育医疗费结算1、在统筹区域内生育医疗费的结算
(1)资格确认
参保职工就诊时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以下简称“一卡一证一册”),其中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需同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