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环境保护局办公楼建设项目实施方案1XX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深环〔2000〕102号(2008年11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的环保后续管理,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环保“三同时”)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环保“三同时”管理指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开始设计至正式投产使用前的管理过程。第三条凡产生废水、废气、噪声、电磁辐射、有毒有害物质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须执行环保“三同时”管理规定注1。第四条凡需实行环保“三同时”管理的项目,分别由本局建设项目管理处、监督管理处、市环境监察支队、固体废物和辐射安全管理处〔以下简称责任处(所)〕负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一)市局建设项目管理处负责重点管理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二)市局监督管理处负责餐饮娱乐业的环保“三同时”管理;(三)市局水和生态环境管理处负责水源保护区内非重点管理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四)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其它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五)市局建设项目管理处为本局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牵头组织部门;(六)固体废物和辐射安全管理处负责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处置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第二章工程方案设计、审查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前,委托具有相第1页共9页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的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设计注2。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治理工程设计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经评估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原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经备案的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当重新备案注3。第三章定期申报与检查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从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之日起,定期向本局责任处(所)申报污染治理工程和项目主体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除试运转期为每半个月备案一次外,其余均为每月备案一次注4。第八条本局对环保“三同时”管理的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跟踪检查制度,由负责该类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责任处(所)对建设单位申报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核实,督促其落实有关防治措施,并对有关违反环保“三同时”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第九条跟踪检查采用电话查询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对治理设施和主体工程尚未开工建设以及已委托环保技术监督的项目可以采用电话查询的方式,对已开工建设而未委托环保技术监督的项目须采用每月定期现场检查的方式。第十条跟踪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核实项目的建设地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与原申报内容是否相符,水源区的项目还应核实厂房的面积、工人人数等;(二)了解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的时间,预计投料试产和正式生产的时间;(三)检查污染处理设施的设计情况,开工建设情况,核实设计方案与实际施工情况是否相符,设施的主体、管线、阀门等设置情况是否合理等;(四)检查施工期间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实情况;(五)检查违反环保“三同时”的其它行为。第四章环保技术监督第十一条对治理工程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第2页共9页应当在领取环保批复后15日内委托有资格的环保咨询机构进行环保技术监督。第十二条凡进行环保技术监督的项目,由监督单位对其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调试进行技术监督,并提供技术咨询。第十三条环保技术监督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核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最终实施的方案与原上报评估、备案的方案有否改动;(二)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按设计的施工图纸施工,包括治理工艺路线、主要设备(设施)的尺寸和型号、主要管道的连接是否与原设计方案相符和符合环保管理的要求;(三)通过现场调查和核对隐蔽工程施工管理记录,检查排放污染物是否全部引入污染防治设施,有否超越管道的铺设和其它不符合要求的排放方式等;(四)废水的总排放口是否符合环保管理的要求,是否安装了符合要求的排水流量计,是否适应今后环保监测...